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养老保险 > 正文
 
4月17日起海南养老医疗等可补缴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17日,南海网记者从今天上午召开的全省社保费补缴业务培训班上获悉,海南省今天起可进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统一核定补缴。

  17日,南海网记者从今天上午召开的全省社保费补缴业务培训班上获悉,海南省今天起可进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统一核定补缴。

  记者了解到,本次补缴工作的适用范围包括:1.自1992年1月1日以来,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缴未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但申报补缴的起始日期不能早于用人单位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日和我省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实施的时间。2.经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仲裁机构判决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同意补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补缴申报时,必须提交补缴人员欠费期间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关系证明、原始工资会计凭证、人事档案、原始工资发放表等材料。其中,被确认为原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因企业停产无工资发放表、工资会计凭证的,须提供欠费期间劳动关系证明、人事档案、招工审批表、公司原始花名册等材料。

  同时,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以下原则受理用人单位的补缴申报:补缴当年欠费业务的经初审、复核办理;补缴跨年欠费业务的,除初审、复核外,还需相关领导审批。

  省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补缴原则严格依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保险统一核定补缴,不允许进行拆分险种单独申报。补缴基数按照欠费期间实际工资确定,无法确认实际工资的按欠费期间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但是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补缴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不得低于欠费期间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也不得高于欠费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