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出台的养老保险办法修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逾期投诉、举报的则不再查处。
用人单位和个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逾期仍不缴纳的将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其所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无效,市社保机构可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修改草案还增加规定了补缴的情形:《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且能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的,可由用人单位在2013年7月1日前向市社保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经市社保机构审核属实的,予以补缴,补缴时增加补缴系数。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人员不纳入补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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