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账户问题。《草案》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比例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三是对支付参保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规定作了改。
此外,《草案》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和需要,对相关内容作了具体化、补充性的规定。包括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实际缴费年限统一为15年,不再区分10年和15年两种缴费年限。同时,对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草案对向后逐年补缴增加了不超过5年的时间限定,并规定补缴超过5年后,实际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按照一定比例缴满15年,使有关规定更加合理。
此外,《草案》还删去了“从业人员迁离本省时不能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领取个人账户中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的规定,并增加“除《条例》规定的可以退保的情形之外,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办理退保手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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