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再次上调养老金
记者近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将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提高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这次调整于今年1月1日实施,涉及对象为我市企业中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此次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普遍调整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有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85元的标准调整,退职人员按68元标准调整;第二部分退休(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确定调整标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月增加5元。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以下几类退休(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第一类为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3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230元。
第二类为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第三类为2011年度内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此外,对于2011年12月底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按浙人社发[2011]221号政策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上述相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据悉,增发部分养老金将于近日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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