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4日上午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草案)》。
根据报告,关于军人退役
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现行政策和情况是,军人退役后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由于中国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一些地方资金未能落实,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存在困难。
目前,总后勤部已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在每年国防费中增加部分预算用于退役军人的
社会保险补助,当年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保险资金一并转入地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总后勤部研究认为,草案关于“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规定,体现了着力解决转移接续难的问题,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