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为139××××2439的沈阳杨先生问:我1986年进入一家事业单位工作,1996年自行离开该单位,但并未与单位办理任何离职手续。2002年左右单位将我的档案丢失。2001年,我自行成立一家公司,并于2002年以个人缴费形式为自己交纳
养老保险,如今我想自己补交2002年之前的养老保险,但相关部门却以我档案丢失为由,拒绝为我补交,而我手中有一份原单位出具的《招收合同工人名单》,并盖有劳动局印章,但相关部门却认定它为无效。请问,我自己该如何补交2002年之前的养老保险?
答:如何补交2002年之前的养老保险金,需要看2002年之前你是否属于在职职工了。一般来说,社会保障局在办理补交养老保险金时,如果是失业人员补交,需要提供失业证明,才可能办理补交;如果是补交前属于在职职工的,需要由单位来为你补交,这时,社会保障局不会受理个人补交的。所以,你补交2002年前的养老保险金的问题,需要确定是否属于在职职工。
你所说的相关部门以档案丢失为由不为你补交是不正确的。所说的相关部门是哪一个部门,没有说清楚。你2002年之前所在的单位要承认你是职工,如果不承认你是在职职工,就需要确认是否是在职职工。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来确认你是否属于在职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需要提供一些证据来证明你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你所说的原单位出具的《招收合同工人名单》只是一个证据,还需要提供其他的证据来证明,如,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同事的证明;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工资条等证据。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要注意申请仲裁的时效。如果超出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不会受理申请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