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养老保险缴纳不及时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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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决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修改了《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部分条款。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决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修改了《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部分条款。其中明确,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不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在失业保险方面,违反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