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社局10月3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原来无法获得正常退休待遇的四类人员的
养老保险待遇进行重新规定:已经超过60岁但
社保缴费不足15年的,1996年以前曾在集体企业工作但未参加过社保的,今后都可以通过补缴费用的方式实现按月领取
养老金。
这样,只要是在今年7月1日前有过参保缴费记录的南京籍人员都可以通过补缴费用的方式实现按月领取养老金,并和其他参保人员一样享受每年的养老金待遇调整。
以前,户口不在南京,且到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一直不能在南京按月领取养老金。南京此次规定,只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确定退休待遇领取地在南京的,在办妥待遇领取地确认手续和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后,可以通过补缴社保费用实现按月领取养老金。
对具有我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
社会保险的人员,也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据测算,今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今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减少1万元。对于今年6月30日未满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某男,56周岁,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继续参保缴费直至退休。未参保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补缴。
南京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处长李丽琴说,由于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相关人员需在本月10日起至今年底前办理补缴手续,逾期不再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