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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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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是提高参保缴费财政补贴比例。对市区选择1000元档或2000元档标准缴费的,财政补贴标准由原来的8%提高到25%。对已按1000元档或2000元档标准一次性缴费并享受待遇的,扣除以前的缴费额后,财政按新的补贴标准对其缴费予以补差补贴,补贴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养老待遇重新计发。
   一是提高参保缴费财政补贴比例。对市区选择1000元档或2000元档标准缴费的,财政补贴标准由原来的8%提高到25%。对已按1000元档或2000元档标准一次性缴费并享受待遇的,扣除以前的缴费额后,财政按新的补贴标准对其缴费予以补差补贴,补贴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养老待遇重新计发。
 
  二是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承受能力,60周岁至89周岁人员,由农村居民60元/人、城镇居民70元/人,统一提高到80元/人,90周岁以上的100元/人。对2007年12月31日前拥有绍兴市户籍、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所有人员,再发放每月20元/人的城乡居民养老补贴。
 
  三是增加缴费年限养老金档次。为进一步体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长缴多得的原则,对缴费16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6年起按5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6年及以上的养老待遇享受人员,养老金重新计发。
 
  四是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同时,对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发放每月不低于30元的高龄补贴,其中,市区高龄老人补贴的月标准为3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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