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的材料
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参保人,需提供以下材料,由户籍所在地的经济组织向当地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手续:
1.《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参保人本人(参保人死亡的情况可提供继承人)在本市开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除上述材料外,另分别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出境、出国定居的需提供:
公安机关确认的出境定居证明,或派出所注销的户口证明、或护照(非中文版的,提供参保人本人的书面申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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