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社保局日前发布《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在市内转移接续,并可转到外地。
养老金每月15日划入参保人开立的北京银行或北京农商银行的专用存折中。
按照要求,参保人籍在本区(县)内转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参保人员迁居外埠,外埠建立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可持身份证、户口本及外埠经办机构接收函等材料到原户口所在经办机构,将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经办机构基金账户并记账。外埠迁入地尚未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帐户资金全部清算,返还参保人。
此次发布的《规程》,专门明确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开户银行。户口所在地为东城区、西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在北京银行开立专用存折;户口所在地为其他区县的,在北京农商银行开立专用存折。每月15日养老金将划入参保人的专用存折。
根据规程,北京明确了养老保险待遇的中断及恢复的情况:领取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或劳教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的,个人缴费未领取本息部分可继承。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与养老金调整。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