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之后没有享受
养老金,海南某事业单位一名退休的炊事员梁女士将单位告上法院。法院终审判决该单位赔偿老人的养老金损失共计69967.2元。
据了解,从1983年1月至1999年12月达到退休年龄,梁女士在该单位担任炊事员。今年,她已是68岁的高龄。她说,因为单位没有按时为她缴纳
社会保险,致使她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011年1月,梁女士向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支持其请求。此案未被受理。于是,梁女士将单位告到了法院。海口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梁女士自1983年1月至1999年12月达到退休年龄前在该单位工作,双方虽然未签过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对此事实均予以承认,故认定双方在此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从未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致梁女士达到退休年龄后,一直未能享受养老金待遇,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的测算,梁女士从退休后的2000年1月至2011年12月止,养老金损失共计69967.2元。近日,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向梁女士支付其养老金损失69967.2元。
法律解读
劳动者可索赔多项损失
海都所律师周亚敏介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者可以索赔的损失包括:无法享受养老金待遇的赔偿;无法享受门诊、住院
医疗保险待遇的赔偿;无法享受相关失业、生育、工伤待遇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