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县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已得到解决,5月31日前可一次性补缴
养老保险费,相关人员要抓紧时间及时办理。
据了解,凡2011年7月20日前具有我县城镇户籍即户籍性质不是“农业家庭户口”,且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或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均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据工作人员介绍,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时,需本人携带有关原始材料,原用工材料遗失,且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须由原单位领导职工证明,本人按照《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申报表》上报,经乡镇政府(办事处)或县主管部门核实盖章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公示后予以办理参保手续。
据了解,60周岁以上部分缴费人员,计算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降低比例时,年龄统一计算至2011年12月31日。缴费后符合领取
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持身份证、税单、补缴单等有关材料原、复印件到劳动保障办事中心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