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提交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曙光称,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0%提高到13%,主要是为了应对国家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政策对深圳的影响。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全国平均水平为18%,而深圳从没有超过12%,最低时才2%。即便这次上调缴费比例后,仍低于许多国内其他一线城市。为平衡养老保险缴费与企业负担之间的关系,《草案修改建议稿》将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限定为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非按月发放的津贴、项目奖金、年终奖、季度奖等不计入缴费基数,而此前的规定是都要计入(见昨日《深圳商报》)。
《草案》更多地是顾及了政府(统筹基金)和企业的利益,但工薪阶层显然不会对这一缴费比例感到满意。政府在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时首先应考虑劳动者的利益,而不能只考虑企业与政府利益。“上调缴费比例后,仍低于许多国内其他一线城市”并不是值得炫耀的事,只能说明深圳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其正当利益方面还差得很远。
深圳目前在经济发展上的确面临很大压力,因此迫切希望改善投资环境留住和吸引企业,但不应该通过牺牲劳动者利益来换取投资。真正有责任感的大企业也不屑于占职工的小便宜。而且随着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注意到各地在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方面的差异,过低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也许有助于吸引投资,但绝不利于吸引人才。
此事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来说也是一个提醒,不能任由各地自行规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损害劳动者利益讨好企业,最后让国家背上沉重的养老金发放包袱。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理应全国统一,最少也不得低于现有全国平均水平。这不仅有助于维护职工利益,也可以避免老龄化大潮袭来时,对社保基金造成的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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