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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的养老保险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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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A、一般情况的计算办法

  实际月缴费指数=1994年1月起本人月缴费基数÷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若是补缴(包括差额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月份补缴月份的实际月缴费指数=补缴时段的月缴费基数÷补缴时(办理补缴时间)对应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早期离开国企一次性缴费的人员

  一次性缴费的实际月缴费指数=一次性缴费的月缴费基数÷200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

  缴费指数;

  ⑦视同缴费账户及个人账户的计发方法详见《视同缴费账户简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简介》。

  (2)过渡期计发办法

  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将粤府〔2006〕96号文计发办法(下称新办法)与省原养老金计发办法(下称省原办法)对比按差额计发基本养老金。

  A、如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省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补差=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含地方养老金);

  B、如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省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方式处理:应发基本养老金=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含地方养老金)-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M;

  M的取值: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10%;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30%;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50%;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70%;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90%;

  2011年7月1日以后不再对比,按新办法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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