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缴费工资?
缴费工资是指单位及个人按规定比例计算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缴费工资是个人计算养老金水平的重要依据。
企业和被保险人按什么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企业和被保险人应当根据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998年缴费比例为5%,自1999年1月起调整到6%,以后每两年提高1%,最终达到8%。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依据。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做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被保险人本人无法确定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企业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为什么将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改为"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按原有规定,企业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相互脱节,企业与个人之间没有相互制约机制,不利于基金的审核和收缴。实行新的缴费基数,加强了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之间的联系,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和被保险人的缴费积极性,便于被保险人监督企业缴费,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同时也简化企业缴费基数的核定。
为什么将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改为"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缴费基数下限的改变主要由于相当数量困难企业和企业低收入职工的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如按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 60%缴费,企业与个人难以承受。为了使困难企业和职工也能够按时足额缴费,不增加企业及职工的负担。缴费标准下限采取最低工资标准,既益于企业和职工接受也便于操作。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