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施行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退休(退职)以及《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规定的各类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时当地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12、养老金调整机制。市政府根据省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调整杭州市区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
六、制度衔接
13、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本办法施行后,对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且未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按本办法规定参保后,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办法实施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下同)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在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时,经本人同意,可对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实行清算,终止老农保关系。
14、与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本办法施行后,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不再办理新增业务。已领取养老金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于原待遇标准的,按新待遇标准发放;低于原待遇标准的,按原待遇标准发放。未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可按原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也可以选择按本办法参保缴费。选择按本办法参保缴费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5、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本办法施行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期间因就业状况发生变化而中断缴费的,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本办法施行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因就业又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折算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到达退休年龄时,如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如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换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当年当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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