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起,青岛未参保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也可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了。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在6月底之前办理参保手续。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可自愿选择是否转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视个人情况而有所不同。
部分“无保老人”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记者了解到,对青岛来说,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并不十分突出。为解决这部分人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近年来青岛市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规定,并于2010年率先建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原城镇“无保老人”全部纳入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了政策全覆盖。
为切实保障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山东省日前出台关于解决这部分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相关政策,8日,青岛市正式启动实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在6月底之前办理参保。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可自愿选择是否转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视个人情况而有所不同。
参保须具有青岛市城镇户籍
据悉,曾在青岛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申请人须于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山东省城镇户籍(申请参保时具有青岛市城镇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1996年1月1日前与山东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曾在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符合相关条件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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