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新通知,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集体企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后延至2012年6月底。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2004年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三种对象可通过补缴养老保险费办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是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集体企业(含外地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二是1996年1月1日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如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判刑除外);三是“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返城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补缴办法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下称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53590,从补缴养老保险费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可一次性补缴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继续按我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退休条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符合条件的人员须填写《海门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批表》,并提供原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性质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004年前城镇户籍证明材料、1996年1月1日前工作经历证明原始材料等,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31号窗口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核。
此次后延实施补缴政策是考虑到部分人员因种种原因错过了一次性补缴时间而作出的安排,截止到今年6月底后不再办理。(文章来源: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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