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印发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0〕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为规范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等有关事项,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对象
符合《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参保人。
二、参保登记手续的办理
(一)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经济组织")负责对本村符合参保条件(含不缴费且符合按月申领基础养老金条件)的人员进行初审,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确认。审议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增减员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增减员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章,并提供每名参保人的个人资料(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送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定。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确定的参保人员名单公示7天。无异议的,在《增减员申请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并加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予以确认。
(三)首次参保的,经济组织须填写《广州市农村经济组织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2),连同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的《增减员申请表》(一式两份),到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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