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首次参保的经济组织,需提供开户银行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参保当月前往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委托划扣养老保险费的手续。
(三)《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缴费的经济组织,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5日内携带开户银行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前往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办理委托划扣养老保险费的手续。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当月核定,次月征收"的模式,于每月15日前进行当月第一次社保费划扣处理,对于社保费首次划扣不成功的单位,银行将在月底前多次划扣,各经济组织应确保银行账户资金充裕。如超过当月月底仍未成功扣缴当月养老保险费的,将作为欠缴养老保险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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