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山东莱芜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第二轮参保工作已经开始,到12月中旬结束。参保范围和对象是: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进入50周岁的适龄农村居民,以及50周岁以上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农村居民。
山东莱芜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自2007年6月1起正式实施,截至今年8月底,全市应参保27.1万人,实际参保22.7万人,参保率83.7%,在领养老金人数达8.9万人。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近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补充规定》,对我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在原有基础上又作了新的补充规定。《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补充规定》要求,对达到50周岁的参保对象要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各村每年新增参保对象参保率必须达到60%以上。各级要将此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对区、乡镇(街道),区对乡镇(街道)、村进行严格考核,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乡镇(街道),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分工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补充规定》还对个人交费标准、困难群众的参保筹资难问题、财政拨付问题等作出了补充规定。2007年6月30日后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按每人720元的标准交费;满50周岁应参保而当年未参保的农村居民再申请参保,除按每人720元交费外,每迟交1年,加收20%的滞纳金。每年需支付的养老金,先用固定基金收益和新增个人交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来源:莱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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