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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登规定企业补缴社保须“五险”同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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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文登市对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补缴社会保险费作出新规定,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须“五险”同时补缴。

  近日,文登市对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补缴社会保险费作出新规定,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须“五险”同时补缴。

  据了解,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2012年底前补缴2011年12月31日以前的社会保险费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要同时补缴,不收取滞纳金;用人单位2013年1月1日以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缴费基数按单位职工相应年度应发工资收入确定,但不得超出相应年度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限定范围。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时未申报缴费基数的,按不低于2011年全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比例执行。

  参保人员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不低于2011年全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比例执行,2012年底前补缴2011年12月31日以前的社会保险费时,不收取滞纳金;2013年1月1日以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的,自办理参保登记之日起开始缴费。灵活就业人员2012年以后(包括2012年)的基本养老保险中断后再次缴费的,只可以缴纳当年的保险费,不可补缴中断部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按相关法规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来源: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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