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最近,很多读者打进本报帮办热线,咨询基本养老保险该如何补缴的问题。针对近期读者关心的诸多和养老保险相关的问题,记者咨询了相关部门。
昨天,合肥市的吴先生告诉记者,他出生于1968年,从2004年7月起,单位开始帮他办理养老保险。因为此保险规定必须交足15年才可享受此保险待遇,但是,至吴先生退休时只能交养老保险满14年零6个月。“我可否把这剩余6个月的养老保险金补齐?”吴先生提出了自己最关心的问题。
近期,有很多读者咨询了类似的问题。如合肥的张先生听别人说想要补交养老保险金要从1996年开始补起,咨询本报这个政策是否正确?若此政策正确,需要补交多少养老保险金?
据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介绍,参保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凡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2002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若其所在单位为职工一次性将基本养老保险金补足至15年后,则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若不补足15年,则同上述不满15年的处理办法。
吴先生想在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只要在办理退休时,要求单位为其一次性将基本养老保险金补足15年即可。
另据介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是针对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但尚未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应按照现行基数和费率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和企业的性质不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起始时间不同,补缴的时间也不同,所以张先生所听说的养老保险要从1996年补缴是不正确的,市民如对补缴时间有疑问,可以结合自身条件,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详细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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