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宣布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明确了单位缴费按照缴费基数12%转移,共计45个工作日办妥转移手续,同时划定参保人不得退保。
在这个"暂行办法"中,最受公家关注的内容有两点:
一是单位缴费的转移基数,二是今后将不再答应退保。
对于前一个题目,人保部已经做出解释,"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活动就业参保职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参保职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与单位缴费部门资金在各地区之间的转移多寡没有直接关系,社保跨地区转移不会损害个人参保利益。(文章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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