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桃源县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了《桃源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从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办法》明确了开展新农保的基本原则。要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办法》规定了参保范围和基金筹集方式。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参保居民按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6个档次,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参保人必须在个人缴费后才能享受集体补助,集体补助及各类资助标准不超过当年最高个人缴费标准;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基本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除省财政补贴部分外,其余由县财政补贴。鼓励农村集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对提高缴费档次的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可以跨年度补缴,但政府不予补贴。对农村居民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县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每年最低档次的养老保险费。
《办法》要求建立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贴以及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不得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办法》统一了养老金待遇及领取条件。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参保人员符合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应办理领取养老保险手续。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符合参保条件的同村居住的子女都应当参保缴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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