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工张绍辉前年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退休,却因煤矿为他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不够而拿不到退休金。他把煤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养老保险金损失33万余元。据悉,这是我市首例因领不到退休金而状告原单位索赔的案件。
今年62岁的张绍辉是荣昌县人,退休前是荣昌县清升镇富华煤矿采煤工,2010年办理退休手续。由于富华煤矿在2008年时才为他办理农民工养老保险,而根据相关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须达到15年,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才能按月领取退休金。所以,张绍辉退休后领不到一分退休金。去年5月23日,他向荣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对方不予受理,他只好提起诉讼。
煤矿方提出,富华煤矿的前身是楠木沟煤矿,成立于1963年,属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2006年3月1日,清升镇政府和富华煤矿现任经理邓某签订转让协议,将楠木沟煤矿整体转让给邓某。同年7月13日,楠木沟煤矿依法登记注销,邓某同日注册登记了富华煤矿,富华煤矿成为个人独资企业。2008年1月1日,富华煤矿与张绍辉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农民工养老保险。他领不到退休金,是因为之前的楠木沟煤矿没为他办理养老保险,与现在的富华煤矿无关。
近日,荣昌县法院审理认定,楠木沟煤矿经济性质属集体所有制(公社办)乡镇企业,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无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张绍辉虽然自1985年开始工作到2006年7月13日楠木沟煤矿被注销,都在该企业上班,但楠木沟煤矿实际上无法为他缴纳养老保险金。而之后登记成立的富华煤矿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可以为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却不能补缴之前的养老保险。
据此,法院认为,张绍辉与富华煤矿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该是2006年7月13日到2010年8月25日。由于富华煤矿实际上只在2008年1月到2010年1月3个年度中,为张师傅缴纳了共计24个月的养老保险费。所以,对本该缴纳却没有缴纳的部分应该予以赔偿。据此,法院判决富华煤矿向张绍辉赔偿养老保险金损失5152.8元。
张绍辉昨日表示,富华煤矿有义务从1985年开始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他已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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