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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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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与立法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下,高屋建瓴地构建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框架,解决因为制度缺失造成的我国社会保险缺乏吸引力这一根本性问题,正是社保法的立法意义所在。

  确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

  目前,我国除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已有行政法规调整外,其他险种都是通过国务院部门规章及地方文件进行政策性调控,法律的统一性较差。其中,由于生育保险涉险对象单一,制度相对简单,因此实践中问题较小。但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领域,由于覆盖人群、缴费形式、费率、跨统筹地区转接等问题较为复杂,涉及到企业、劳动者、不同统筹地区等各方面利益,诸多力量博弈造成了现实中的许多问题。例如企业拖欠保费、农民工要求退保、统筹地区之间缺乏衔接等。

  参与立法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下,高屋建瓴地构建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框架,解决因为制度缺失造成的我国社会保险缺乏吸引力这一根本性问题,正是社保法的立法意义所在。

  “该法草案首次审议时,规定的社会保险覆盖面还很有限,在这3年期间,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不断推进,公民、企业和政府社会保险意识不断提高,此次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建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信春鹰这样评价社保法在制度上的突破。

  信春鹰表示,统筹城乡是在3年审议过程中一直坚持的立法原则,法律对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模式大体上是一致的,资金来源、筹资方式、待遇标准也正朝着一致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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