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调整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
根据自治区《关于调整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精神,电力公司调整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
公司调整个人养老保险费比例从2003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职工个人户中由企业划转记入的部分调整为4%。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后,补贴标准仍执行公司《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住房补贴的通知》(内电劳〈1998〉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即补贴标准为职工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3%按照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准后的缴费基数,由企业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按月扣缴。
在2003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未核定的情况下,1月和2月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先按2002年12月缴费基数扣缴,待2003年度企业和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后再行补扣。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