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养老保险补缴新政执行已有3000人办理
来源:厦门晚报作者:吴笛
该政策执行后,厦门市户籍中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但从未缴费或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都可以通过一次性补缴而符合退休条件,补缴后的次月即可享受退休待遇。近日,市社保中心副调研员冯波接听12333专线时特别提醒,一次性补缴的关键时间点为2011年6月30日。
很大一部分读者对补缴后可领多少钱这一问题很关心。冯波说,根据政策,补缴的基数有社平工资的60%和100%两种。根据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和办理退休时的年龄,待遇是不一样的。如果按社平的60%基数一次性补缴15年,需补缴7万多元,届时每人可领取至少每月660元的退休金。若按社平100%基数一次性补缴15年,共需补缴12万多元,届时可领取养老金为每月800元左右(主要是办理退休时年龄不同,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也不同)。
【问题选登】
1.问:我和一个同事工龄一样,缴交的养老保险也一样,为什么退休时我们的待遇有差别,我领到的退休金要比他低呢?
答:办理退休时的年龄不同,待遇也不同。年龄越高,退休金中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就越少,每月领到的退休金也就越多。相反年龄越低,退休金的计发月数就越多,每月领到的退休金就越少。
2.问:我的母亲符合补缴条件,去年开始领取被征地人员退养待遇,是否能申请停止被征地的退养待遇,然后办理一次性补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呢?
答:如果已经开始享受被征地人员的退养待遇,则不能申请停止该待遇并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3.问:我1984年至1993年在思明区一家工厂工作,期间未缴纳过职工养老保险,之后就一直在居委会工作。现在每个月领取街道给的1000元退养金。通过综合查询系统的“缴费信息”,我查询到2004年10月、11月我有缴纳过职工养老保险。请问,我能否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答:根据文件《关于调整规范社区居委会退养人员退养金及福利待遇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退养人员不能一人同时领取“两金”(即退养金和社保养老金)。因此,不能再按相关规定办理补缴手续并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4.问:文件有规定:“原单位或主管部门为异地,还需提供该地县级以上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请问,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为本市的单位,但其户籍是从异地迁入厦门的,是否也需要出具“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呢?
答:经确认,凡是曾从异地迁入户口到本市,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时都应当提供这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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