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实际运作情况来看,对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实施税收优惠,最大的障碍就在于该做法会极大地增加税收成本,不符合税收效率原则。在社会各界,尤其是保险公司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跃跃欲试时,国税总局却在2009年底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表示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出台该通知背后的原因,正是出于对税收效率原则的考虑,国家税务总局指出,之所以没有在个人退休领取年金环节扣缴税款,主要是基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和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从国际上看,在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环节上,既有在企业缴费环节征收在领取环节免税的国家,也有在缴费环节免税领取环节征收的国家,征收环节不是统一的,每个国家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的选择,都是与本国的税制和税务机关的实际征管能力相适应的,取决于各国的实际数据。资料显示,对企业年金在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多年实行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国家,对个人的退休金进行征税,税务机关不仅具有完备的个人收入信息和健全的征管机制,而且具有全国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类所得税制,且对退休工资或退休金予以免税,不具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征税的基本条件。同时,如果在年金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则税务机关必须在企业建立年金后的数十年随时监控年金的运行,且保存数十年的个人信息。
模式之争
从社会政策目的而言,对于个人养老险的税收优惠措施可谓箭已在弦,原因两方面:第一,目前的养老保险存在资金缺口,研究表明,替代率保持在70%之间的水平是比较合适的,它可以保证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基本维持不变。目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为58.5%,如果将70%—80%的水平定为总体的替代率标,那么我国目前至少还存在10%—20%养老金替代率缺口。第二,随着老龄化进程,据世界银行调查团对我国的有关测结果显示,在202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将突破4亿时,对养老金的需求将以数倍膨胀。
具体路径在明确税收优惠的必要性之后,还需进一步对其不同的模式和路径进行对比选择一般来说,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具体路径有三种:
全额扣除法,即把投保人所交保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法,该模式给予投保人的优惠是最大的,将养老保险部分的个税递延至退休领取养老金时再缴纳,不仅使得投保人获了时间利益,同时,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改善以及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届时养老金部分可因为未达到起征点而免于缴纳个税。
限额扣除法,虽然全额扣除法的优惠幅度和激励效果较好,但从另一方面来说,上述模式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个税的延迟直接影响了政府的当期财政收入,并且到需要追踪个人收入直至退休阶段,征税成本很大,其中最为首要的,就是减少了政府财政收入,因此实践中较为折中的做法是对扣除的数额做出限定,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采取比例限制,也可以采取定额限制,亦可采取混合限制。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保监会向天津滨海新区下发了一份《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交费部分则可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但该办法最终因扣除比例过高而被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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