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养老保险 > 正文
 
资讯站:市直原国有企业人员养老保险有调整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昨日,记者从市社会劳动保险处获悉,调整市本级原国有企业置换身份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财政补贴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日出台,新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时间暂定2年。

  昨日,记者从市社会劳动保险处获悉,调整市本级原国有企业置换身份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财政补贴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日出台,新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时间暂定2年。

  按照新办法,对原国有企业置换身份人员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进行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以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补贴其缴费基数的12%,个人缴纳8%。对原国有企业置换身份人员中灵活就业人员进行财政补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补贴标准为以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补贴其缴费基数的8%,个人缴纳12%;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补贴标准为以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补贴其缴费基数的5%,个人缴费15%。财政补贴的方式是同缴同补,即在市本级原国有企业置换身份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只缴本人应缴部分,财政补贴部分由社保部门与财政部门结算,以方便续保人员缴费。

  记者还了解到,原国有企业置换身份人员中的军转干部、伤残军人、转业士官,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财政补贴办法仍按原规定不变。对在2012年1月1日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但未享受或享受年限不足5年的人员,在2014年1月1日前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时,仍按原规定标准享受财政补贴。市本级原国有企业置换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如果要求以较高的缴费基数缴费,那么,超过规定缴纳基数的部分财政不给予相应补贴,而全部由个人缴纳。(来源:常德晚报)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