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原某市化工厂工人,该厂于94年4月份破产,当时养老保险缴至97年8月份.我于2000年11月份在劳动人事管理服务站续缴了97年9月至2000年12月份养老保险费及挂靠管理费,以后续缴至2004年3月份。我于97年8月份到一家事业单位打工,该单位于2004年6月份在市就业处为我缴纳了97年8月至2004年6月份养老保险费及挂靠管理费,并续缴至今。97年8月至2004年3月份重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否可以退?
可以退还。参保人员在不同单位之间流动,或在以单位参保和个人参保形式转换过程中,出现重复缴费情形的,可以将重复缴费期间的缴贪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但缴费年限不得累加。你在某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挂靠缴费,目前有两份养老保险档案,你本人可携带身份证或由现聘用单位经办人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办理档案合并手续,但挂靠管理费不能退还。(来源:优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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