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各村(居)委会协助做好辖区内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集和管理、养老待遇核定与支付、档案管理等业务经办工作。
财政、公安、残联、民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 居民养老保险按自然年度缴费,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
第九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等构成。
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个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数额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