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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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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汕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是为了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建立覆盖我市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的。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市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各村(居)委会协助做好辖区内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集和管理、养老待遇核定与支付、档案管理等业务经办工作。

  财政、公安、残联、民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 居民养老保险按自然年度缴费,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

  第九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等构成。

  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个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数额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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