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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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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汕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是为了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建立覆盖我市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的。
  第三十六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执行,参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储蓄存款同期利率计息,利息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十八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区(县)财政部门在国有银行或国有控股股份制商业银行开设的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记账、核算。

  社保经办机构在国有银行或国有控股股份制商业银行开设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支出户。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用于暂存参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并于当月底前将存款全额划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接收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和支付养老待遇。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后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十条 参保人在不同时段分别按规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参保人达到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国家、省的规定折算后,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发放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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