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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解读:统筹层次低导致问题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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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社会保险法将统筹层次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首次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的目标,意义重大。”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主任黎建飞教授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社会保险法解读: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社会保险法将统筹层次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首次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的目标,意义重大。”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主任黎建飞教授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统筹层次低导致问题频现

  2009年底,养老保险转移新政实施前夕,近两万名参保人涌向广东省深圳市社保个人服务中心和各区社保服务站,深圳惊现史无前例的退保潮。

  如今,退保潮早已不是一个新鲜词了。造成其频繁出现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的问题。

  “参保人员要在不同统筹区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就有可能影响到这两个统筹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因此,大多数统筹区都不支持养老保险关系的‘无障碍’转移,而是要附加一些条件,减少可能的损失。”黎建飞举例说,比如要求参保人员在准入地累计缴纳5年至10年保费,才能在退休之后享受转入地的养老待遇。“对于流动比较频繁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来说,这样的条件很难满足。因此,很多人宁可退保。”

  黎建飞颇为无奈地说,这些退保的农民工现在都还比较年轻,随着他们年龄的增长,因为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顺利转移而造成的保障不足问题就会日益突出。

  统筹层次低带来的另一个比较显著的问题就是因为不符合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基金的保障能力相对较弱。

  据介绍,社会保险覆盖人群只有达到一定数量后,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才能保持相对稳定的态势,才能达到动态平衡。而统筹层次低会导致覆盖人群少,基金收入有限,给自身平衡带来很大的不确定因素,难以抵御风险。“比如说一个市作为一个统筹单位,随着退休人员逐渐增多,其统筹基金有限,不足以支付退休人员的费用,就需要由地方财政来解决,甚至需要中央财政来支持。但如果这些资金难以到位,就会使得这个市的养老保险费出现入不敷出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林嘉解释说。

  “而且,统筹层次低还会导致基金监管的安全性降低。”林嘉补充道,“因为统筹单位过多,每一个统筹单位都必须要进行监管,如果监管不力就会引发很多风险。监管过程中还需要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监管的成本也会非常高,这些都不利于社会保险在运行中所要求的既要有保障性又要有安全性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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