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1月起,在桐庐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15%调整为14%。
根据通知,从2011年1月起,县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简称为费率)由15%调整为14%,即下降1个百分点。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后,单位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另外,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和标准仍统一按18%执行。
“目前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达3000余家,此次费率调整是又一惠民政策,将有利于企业的减负和发展。”有关人士表示。(来源:桐庐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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