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到80年代:农民养老没保障,职工国家全包
我国首部宪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虽然宪法开宗明义规定了人年老后有获得救助的权利,但是并不是所有劳动者都能享受得到。在长达四十多年里,农民养老只能靠儿女,没有得到任何制度性保障。而国企工人及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获得国家的财政支持。
探访“五保户”成了风景线
国有企业职工及事业单位人员养老由国家全包
1951年2月,我国颁布了第一个劳动保险方面的管理规定,即《劳动保险条例》。《条例》在养老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由于历史条件原因,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制度,没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而是以单行法规和条例的形式逐步形成的。建国初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多数人员实行供给制,对其生、老、病、死、伤、残等各方面的困难由组织保证供给。1950年《中央级直属机关暂行供给标准》规定的供给项目,就包括老年优待金、保健费等等。
1955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正式规定了退休职工的待遇标准。
根据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由国家财政拨款,个人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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