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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系统改变不能成为拒付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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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及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支付系统改变不能成为拒付理由

  濮阳成功调解一起养老保险消费纠纷

  本报讯消费者不能依照16年前投保单上约定的条件领取养老保险金怎么办?前不久,河南省濮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成功调解了一起养老保险消费纠纷。

  “保险单上明明写着‘60岁开始年金领取’,现在条件够了,为什么不让我领取养老保险金?”9月16日上午,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公司退休职工金先生气愤地吵嚷着,来到濮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投诉。

  原来,金先生于1994年3月1日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保险公司当时承诺金先生满60岁就可以领取保险金,并且保险单上“生存给付领取年龄”一栏写有“60岁开始年金领取”字样。今年8月,金先生前去保险公司领取养老保险金,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原来,金先生投保的16年中,保险公司合同规定有了变化,当前的保险支付合同条款与早期的存在一定冲突,保险公司要按新的保险合同执行,金先生一气之下投诉到工商部门。

  濮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接到投诉后,迅速展开调查。保险公司负责人对此事很重视,积极配合,及时查明不能给付保险金的原因。工商人员认为,16年间虽然兑付保险金的条件有所变化,但根据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及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保险公司应按原先与消费者的约定支付养老保险金。最终,保险公司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按保险单上的约定为金先生办理了养老保险金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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