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指10年,深圳养老法规第三次大修。《现行条例》1998年10月27日获通过,并曾在2000年年底、2006年7月两度修正。此番,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草拟了《修订草案》,市法制办昨起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情可登录该办官网(http://fzj.sz.gov.cn)查询。
■三大调整
覆盖范围扩大
自由职业者也可自主缴纳
深圳养老保险从单纯企业,迈向全市大范围覆盖。根据此次《修订草案》,覆盖范围包含了所有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和职员,甚至自由职业者也可以自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现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仅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在此次《修订草案》中,首先修改了条例名称为: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本市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经费自筹事业用人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
本市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人缴费人员)也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公务员群体,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下限调低
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40%—300%
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有所调整,缴纳最低基数从现行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40%。《现行条例》规定,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
如缴费基数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60)%计征养老保险费。
对于个人缴费人员,则可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30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缴费工资。
缴费比例上升
用人单位缴纳比例增3个百分点
缴费基数下限调低,对职工来说不是好事,而缴费比例上升且由用人单位承担,则是一大利好。此番《修订草案》将用人单位负责的缴纳比例增3个百分点。
养老保险费分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根据《现行条例》,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8%,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修订草案》规定,缴费比例为职工缴费工资的21%,其中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用人单位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3%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职工缴费工资的1%,由用人单位缴纳,此项未变化。个人缴费人员则按缴费工资的2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缴费工资的1%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人员可直接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首次参保时应当向市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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