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只要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居住满一定期限,即可落户市县城区。日前,福建省政府出台文件,放宽外来人员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落户限制。
新政策规定,在县(市)城区以外的建制镇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根据新政策,在县(市)城区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2年,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2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1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新政策规定,在福州、厦门以外的设区市所辖区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3年,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3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3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同时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农民在城镇落户后,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也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土地流转。(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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