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记者获悉,宁夏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发文,对符合宁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低保、五保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的,自治区和试点县(市、区)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给予部分或全额缴费补贴。
具体补贴方法是,对于参保的低保对象,自治区和试点县(市、区)财政分别按25元给予缴费补贴。对于参保的五保对象,川区由自治区和县(市、区)财政分别按50元给予缴费补贴;山区由自治区和县(市、区)财政分别按70元和30元给予缴费补贴。在以上补贴的基础上,同时享受《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文件规定的政府给予30元的缴费补贴(对应100元的缴费档次,即最低档)。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低保、五保对象的缴费提供资助。
符合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有缴费能力的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对于缴费困难的优抚对象,符合低保、重度残疾、五保对象条件的,可按照关于政府补贴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五保对象参保补贴办法中的一项享受政府补贴。已自愿参保且年龄满60周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优抚待遇标准不变。(文章来源:宁夏广播电视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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