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合肥市人社局发布温馨提示,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间未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请广大个体参保人员在6月24日前,到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办理社保申报手续,抓紧时间缴纳。
本报热线经常有读者问这样的问题:以前是固定制职工的个体参保人员能否补缴养老保险费?
对此,合肥市人社局表示,个体参保人员原为企业固定制职工,现从事灵活就业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补缴基数为历年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应计缴利息,利息按年度计息法计算。原则上由原单位补缴其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单位已不存在的,本人可在社保代办窗口办理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本缴费年度内(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为社保缴费年度),合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中断的个体参保人员,可以补缴本缴费年度内中断的养老保险,但不得跨年度补缴。(来源:合肥在线-江淮晨报)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