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况在私有化的企业里,企业主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竟争力,一部分蓝领工人可能干不到退休年龄便被辞退了,这样的工人又何谈迟延退休?从这个层面上讲,上海的试点,是达不到缓解养老金目的的,也是不成功的例子。
于是便有了深圳版的“弹性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政策”。《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延迟领取保险待遇】规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经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
可以看出,深圳延迟领取保险是不分“白猫”、“黑猫”的,只要能与单位协商一致,就是“好猫”,就可以延迟领取养老保险。所以,从具体的规定来看,深圳无论是从要求上说,还是从文字上看,都比上海的“扩展”了。比如:上海的是突出技术人员和有技术证书的人员,深圳的就不一样,什么人都可以。上海说的是企业,而深圳说的是“单位”,这个“单位”,就可以理解为“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是仅指企业了。这样,延迟领取养老保险的人群自然也就扩大了,也便成了人们争论的焦点。
那么,深圳的试点会否成功呢?笔者以为,如果是在自愿的基础上,那么,成功的可能性也是很小的,几乎为零,原因与上海的类似。但是,如果强制的,比如国家硬性给企事业单位规定,下指标任务,每年必须达到多少人数延迟领取养老保险,那么,情况就会不同了。养老金缺口虽也能补上,但社会矛盾却更大了。综合起来说,以牺牲社会矛盾来补养老金缺口,是得不偿失之举。这样的试点当然也是不成功的。(来源:商都网)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