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教师一定要参加事业养老保险
据统计,民办教育成为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近年来,我市民办教育发展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如优秀教师流失,生源市场缩小,办学成本增加等,这些都给民办学校造成很大的冲击。希望就当前民办学校管理者和教师最关心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一方面可在经费资助、税收优惠、教师职业保障等多个方面制定更为具体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关于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国家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规定,如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可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类学生同等标准的免除学杂费待遇;实施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可按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可以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等。另一方面,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如果这一问题可以成为事实,那么解决长期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
建议六项举措破解我市民办教育困境建议举措1、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近几年,公办学校办学条件有了很大改善,教师待遇有了很大提高,给民办学校造成很大的竞争压力,民办学校由于受生源和收费的制约,办学日趋艰难,不少学校甚至出现较大亏损。本条款即专为激励和扶持民办学校更好地为我市的教育事业多作贡献。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可用于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有关方面的补助和奖励,主要包括:一、对符合规定条件,实施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二、对符合规定条件,为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实施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给予补助;三、奖励和表彰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四、其他有关促进民办教育的经费资助。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规定的使用范围,将年度资金使用的项目、标准和资金额度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使用。符合条件的教师可享受事业养老保险据了解,长期以来,民办学校教师不能同公办学校教师一样享受事业养老保险,这已成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不稳定的一大因素。这不仅是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吸引优秀骨干教师的重要举措,同时也为教师在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建立了渠道。
建议举措2、以无形资产形式出资比例不得超过30%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财产,甚至可以是无形资产,但同时,以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无形资产出资的,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总额的30%。
为保护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还要进一步明确规定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并依法办理验资过户手续,形成明晰的法理产权。
建议举措3、民办学校必须设立风险保证金
为降低民办学校办学风险,民办学校必须设立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是民办学校用于处理意外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所需的储备资金。按规定,风险保证金每年以一定的比例提取,直到达到一定数量的资金为止。但一旦动用了这笔资金,第二年起仍需按比例提取,直到满额为止。风险保证金属于民办学校所有,由审批机关负责管理,当学校停办时,连同银行利息全额归还学校,由学校用于停办后有关事宜的处理。但在学校存续期间,动用风险保证金,民办学校应当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使用。企业投资办学可享受税收优惠企业以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办学的,与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予以返还,全额用于办学。这将有利于调动企业出资办学的积极性。
建议举措4、民办学校学生同样免交学杂费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先进评选、医疗保险、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同公办学校同类学生一样,免除同等标准的学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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