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破解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转移的难题
日前,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处理的意见》,对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问题的处理作了详细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分四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养老保险关系由企业转入机关事业单位。
①职工个人帐户由原在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原建立的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每月按1/120的标准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发,并相应抵减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②企业职工流动到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按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在企业缴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视同在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年限;流动到尚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及《养老保险手册》存入职工本人档案。
③对由企业调入或录(聘)用至参保的事业单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所在调入或录(聘)用单位,应按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长短向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万元费用,其费用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二是养老保险关系由机关事业单位转移到企业。
①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其历年实际缴费基数。其中尚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当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
②职工从调入企业起薪之月起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职工在原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年限,视同企业职工缴费年限。
③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的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贴标准为:本人离开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工作年限×0.3%×120个月。
三是养老保险关系在机关事业单位间流动。从尚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由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并从调入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从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尚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等资料应存入职工本人档案,原参保时建立的个人缴费记录及相关资料封存,暂由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管理。
四是应保未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按有关规定在当地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再办理转移手续。
关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
分四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从报到起薪之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在部队服役期间和按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待分配期间视同缴费年限。
二是接受学历教育人员学习期间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凡经单位同意且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继续发放工资的,其读书期间应当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毕业后重新被录(聘)用至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其读书期间不计算工龄的,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三是养老保险关系因停保、封存和其他原因间断后的接续。应按办理接续手续时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间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有关文件规定加收滞纳金。对于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缴费基数申报而导致的少缴养老保险费的,按欠费处理,并加收滞纳金。
四是改制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从批准其转为企业之日起,新调入、录(聘)用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在编在册且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按当地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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