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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缴养老保险金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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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今年4月1日起,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2011年6月30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如果单位确实暂时无力清缴,可以在今年4月28日前签订为期6个月的缓缴协议书。

  单位欠缴养老保险金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昨天,记者从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今年4月1日起,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2011年6月30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如果单位确实暂时无力清缴,可以在今年4月28日前签订为期6个月的缓缴协议书。

  滞纳金缴纳类似于银行“利滚利”形式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从今年4月1日起,对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工作人员介绍,滞纳金的缴纳类似于银行“利滚利”的形式。举例来说,某家单位4月份需要为员工缴纳30000元的养老保险费(含员工自己缴纳部分),但只在规定时间内缴了20000元,那么一个月后,需要缴纳滞纳金10000×(1+0.0005)30-10000=151元。

  工作人员表示,为避免加收滞纳金,今年已有不少欠费单位筹措资金进行还欠。但目前仍有部分单位未缴清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单位应在每月28日前足额缴纳当月的养老保险费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由单位代扣代缴)。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并在每月28日前将当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足额缴至参保地经办机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不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将强行划拨、扣押、查封、拍卖

  对2011年6月30日以前发生的欠费,各欠费单位应当积极主动清缴。如果清缴确实有困难,须在2012年4月28日前签订《缓缴协议书》,并按《缓缴协议书》清缴。如果单位欠费,也没有签订《缓缴协议书》,或是签订了《缓缴协议书》,但没有按协议清缴的养老保险费,均从其欠缴之日起对欠费部分加收滞纳金。

  而在2011年6月30日之后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则一律不得拖欠,必须按规定缴纳。

  对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参保单位,将依法采取强行划拨、扣押、查封、拍卖等措施,并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市民如有疑问,可拨26861651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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