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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士兵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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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个人缴费已领取“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退伍士兵养老保险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现将“条件”、“申办程序”等公告如下:

  一、适应对象及条件: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个人缴费已领取“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由本人持社保经办机构出据的未享受“军龄计算为工龄”、“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若已兑现政策的不享受老年生活补助,若未兑现此政策的享受老年生活补助)。

  三、补助标准及发放时间: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10元老年生活补助费。2011年提出申请并审定符合条件人员,老年生活补助费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四、申办程序及人员身份界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和民政部门统一调查、申报和审定。

  1、个人申请。凡2011年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在2011年10月8日20日前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具备条件的,将有关登记审核表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具备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核实其身份、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其他问题的处理。民政部门会审认定的主要依据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武装部花名册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凭已认定的同乡镇、同期入伍、同部队(同一营级单位)服役的二人以上证明,由乡镇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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