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调整
南通市人社局昨日消息,市政府制定出台《关于完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定于本月正式实施。
根据《通知》规定,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为,市直、崇川区、港闸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部、省属驻通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对象为上述参保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
与原政策相比,《通知》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调整:一是参保范围新增加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新招录人员;二是单位缴费基数调整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调整为工资收入;三是单位缴费比例由浮动比例改为28%的固定比例,个人缴费比例仍为5%;四是结算方式调整为按月结算、全额缴拨,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新招录人员,是指2012年7月1日以后进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除外)。原在机关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且按规定不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工作人员,流动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规定仍不在参保范围之内,不需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
《通知》规定,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金项目为基本退休费和退休人员补贴。不在支付范围内的项目(如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车贴、房贴等)仍由原单位负责支付。
值得一提的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所在单位应及时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其中,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缴费积累额可以继承。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缴费积累额经抵扣所发养老金后,余额部分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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