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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调整单位缴费比例改为28%固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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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已有近20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以及绩效工资的实施,原有的制度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市政府于上月出台了新办法。

  南通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调整单位缴费比例改为28%固定比例

  南通网讯(记者叶国实习生茅敏)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上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从本月起,市区将按《通知》要求,执行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根据这个新办法规定: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为市直、崇川区、港闸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部、省属驻通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对象为上述参保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具体为: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新招录人员。

  据介绍,我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已有近20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以及绩效工资的实施,原有的制度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市政府于上月出台了新办法。

  与市区原来执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相比,新办法主要在四个方面有了调整:一是参保范围新增加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新招录人员;二是单位缴费基数调整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调整为工资收入;三是单位缴费比例由浮动比例改为28%的固定比例,个人缴费比例仍为5%;四是结算方式调整为按月结算、全额缴拨,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新招录人员是指2012年7月1日以后进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除外)。

  根据新办法要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所在单位须及时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其中,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缴费积累额可以继承。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缴费积累额经抵扣所发养老金后,余额部分可以继承。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纳入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此外,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于审批时间的次月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金项目为:基本退休费和退休人员补贴。不在支付范围内的项目(如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车贴、房贴等)仍由原单位负责支付。参保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后,养老金调整手续仍由原单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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